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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梅山煤矿与久益环球(淮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久益环球(淮南**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立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仅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依法应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卖人所在地的安徽省淮南市,另双方当事人已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久益环球(淮南**有限公司与涟源**梅山煤矿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交(提)货的方式、地点为出卖人送货到杨**业公司,故可认定湖南省涟源市系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另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与江西**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该保证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系涟源**梅山煤矿起诉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要求久益环球(淮南**有限公司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并非因保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故该约定对本案的管辖问题不具有约束力。综上,久益环球(淮南**有限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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