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村诉被**份有限公司、彭**、杨**、鲁**、喻培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村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树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树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18元,保全费4570元,共计10488元。由原告周树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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