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韶关市**有限公司、汨罗市**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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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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