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源市**民委员会与罗美军、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民委员会与被告罗**、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确保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本院经审查决定,限原告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任出能够代表其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否则本案按原告方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方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选任出能够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而原告方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又明确表示其无权单独代为进行诉讼,故本案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涟源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85元,减半收取2042.5元,由原告涟源**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