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长沙**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长沙**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著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2008年购置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原星城镇戴公庙村)双盈·卧龙湾第10栋裙楼504号房。2011年发现裙楼外墙竖立大型广告牌,从3楼外墙一直延升至5楼天台外墙,向上架空矗立。广告牌挡住了原告次卧、阳台、厨房及卫生间视线、采光,对通风造成了障碍,且广告牌三面风箱叫声带来了噪音污染。同时,该广告牌申请规格为长50米,高6米,但事实上长50米,高10米,严重超出审批大小,属于违规发布。根据《物权法》、《最**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外墙系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被告未征得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双盈·卧龙湾第10栋裙楼全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设立该经营性广告牌侵害了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利。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拆除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原星城镇戴公庙村)双盈·卧龙湾第10栋裙楼上侵犯业主外墙共有权利的广告牌,恢复外墙原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期限及安全性等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应当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改正或强制拆除。本涉案广告牌已经完整设立并投入使用长达数年,该广告牌的设置是否合法,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若被告卓**司已办理审批手续,原告认为该广告牌的设置对其造成了损害而应当拆除,可以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所以,涉案广告牌是否应当拆除,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