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诉被告杨某某、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和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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