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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陈**、魏**送达开庭传票的快递签收人为“他人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魏**确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由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给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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