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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制作中心与被告郴州市爱上漂亮时尚创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制作中心与被告郴州市爱上漂亮时尚创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制作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制作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郴**计制作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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