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易训模、童**、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己协商解决、三被告已交纳房租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江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