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江县**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阳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江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