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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广东出彩生活家居**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青诉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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