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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湖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湖**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3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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