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尚欠申请人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200元,唐**自愿当庭支付40510元,其余款项成**自愿放弃;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990元,由被执行人唐**承担。现双方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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