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贵诉被告中国农业**龙山县支行、第三人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贵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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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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