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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