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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某诉称,2006年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因年幼无知原告在被告的蒙骗下与其同居怀孕。2007年9月28日原告生下长女童**,2009年12月22日原告再生下双胞胎童*乙、童*丙。2011年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上半年被告因涉嫌盗窃罪潜逃,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网上通缉,至今未归案,原、被告因此分居。近三年来,因原告无稳定工作,三小孩均由被告父母照料,被告音信全无,未尽一个做丈夫、父亲的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童**、童*乙、童*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童*甲没有进行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童*甲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2007年9月28日,原告生下女儿童宇涵。2009年12月22日,原告生下双胞胎女儿童*乙、童*丙。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26日,被告童*甲因涉嫌盗窃罪潜逃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飞水岩派出所立案侦查,至今未归案。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信息复印件、冷水江市公安局飞水岩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谢某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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