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就与被告肖*、张**、张**、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唐**以原、被告有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张**、张**、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肖*、张**、张**、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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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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