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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诉被告肖*、张**、张**、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就与被告肖*、张**、张**、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唐**以原、被告有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张**、张**、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肖*、张**、张**、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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