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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罗*与被告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王某某、罗*与被告罗*某继承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王某某、罗*在2014年3月10日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罗*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罗*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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