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江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0元,退还上诉人平江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