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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限公司与岳阳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江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0元,退还上诉人平江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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