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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益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被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益阳**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先、委托代理人龚**、胡**,被上诉人贺*的委托代理人涂金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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