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王**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付**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79-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中,开庭传票确定本案定于2016年3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其委托代理人付小*签收了上述文书。但至2016年3月3日15时00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小*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立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