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沙新希望房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长沙新希望房地**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本案未经传票传唤,就适用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错误。(三)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长沙新希望房地**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长沙新希望房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