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儿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4日婚生男孩曹**。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儿子曹**由原告曹**护抚养成年,被告李*不承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