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邹**、谢**、赵**、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邹**、谢**、赵**、新化县上梅镇罗门美丽新娘摄影馆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