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万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