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时间短,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闹架,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无音讯,致其娘家人找原告要人闹事,原告曾为此事晕倒在地。结婚以来,被告对原告没有丝毫的体贴关心,一味宣扬原告无能,在亲戚朋友间挑拨离间,致使亲朋产生误解。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小孩全由原告父母照看,还时常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加,致使婆媳关系紧张,家庭矛盾恶化。被告根本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未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时常为一点小事争吵,争吵后又突然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被告这种对小孩、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念及小孩太小,需要母爱,想极力维系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改正自己的同时想通过努力改变被告固执的性格,并通过亲戚朋友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均不听劝解,性格偏执不变,言语行为过激。原告曾告知被告,根据双方自身条件,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目前均不适合生育第二胎,被告一意孤行,要生育第二胎,被告应对此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之,原告现已精疲力尽,无法挽回婚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要求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严重失实。1、原告所诉婚前基础不牢不是事实,婚前是通过被告姨妈介绍充分了解,双方自主自愿登记结婚的;2、原告有嫌弃被告的表现,有事不能与被告沟通和交流,一意孤行,说得被告一是无处,在原告心目中,被告是一个全是缺点,没有优点蠢人,而且原告母亲也看不起被告,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3、现被告已身怀有孕,原告不能起诉与原告离婚。总之,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不符合离婚条件,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谢*现在妊娠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