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曾元*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曾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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