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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42元,减半收取25221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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