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龙宇声、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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