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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