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程有限公司与益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3月6日、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为4536000元。现被告已接收、使用工程,但尚欠原告工程款2236000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2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及辩称,原告所施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被告也未逾期付款,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支付被告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3000元,赔偿被告损失12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为4536000元。在施工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和增减,现被告已施工完毕,原告已对工程进行验收使用。上述事实已得双方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益阳**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益阳市**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之外,益阳**有限公司还支付益阳市**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80000元,于2012年2月28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2年4月18日前支付580000元;

二、原告益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有限公司各自放弃自己向对方主张其他所有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50元,减半收取16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25元,由原告益阳市**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益**有限公司负担39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