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吴某某、魏某某发生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魏某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魏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吴某某、魏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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