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桃江县某银行诉被告肖某某、王某某、王**、王**、王某某、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桃江县某银行以被告肖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某某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桃江县某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桃江县某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