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鲁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以被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已自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