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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至10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00元,之后另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答辩要点:因出租人称押金4万元只会支付给原告,如原告与出租人协商好此事,被告愿意立即支付欠款2万元。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2日,原告将其承租经营的车饰界美容中心门面以10.68万元的价格(含租赁押金4万元)转让给被告,当日被告仅支付了门面转让费8.68万元(含租赁押金4万元),剩余2万元未付,被告立下欠条并约定两个月付清。之后原告退出经营,由被告接手经营至今。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欠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口头达成门面转让协议,约定门面转让费10.86万元(含租赁押金4万元),门面租金由被告支付给出租人。因原告不拥有该门面所有权,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将门面转让于被告继续承租,故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门面转让费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门面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交付门面于被告,被告逾两个月付款期限仍未付清剩余门面转让费2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面转让费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出租人不愿退还其4万元租赁押金,届时将遭受损失,若出租人承诺合同到期时便退还其4万元租赁押金,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剩余2万元门面转让费。本院认为因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被告现主张出租人退还其租赁押金无法律依据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做处理,被告与出租人可另行解决,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未付门面转让费,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即年利率5.35%)。被告自2015年5月22日至10月22日止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6元(2万元×5.35%÷12个月×5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0元,超出本院计算数额,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4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支付门面转让费2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6元(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5年10月22日,之后以2万元为基数,年利率5.35%的标准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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