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蔡**亦表示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沈**撤回起诉;

二、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