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蔡**亦表示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沈**撤回起诉;
二、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