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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十六**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立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浏阳市,但工程完工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方式的协议,对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已分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说明双方当事人仅对工程款支付协议的履行问题存在争议。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支付工程款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江建华作为接收货币方,因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涟源市,故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中铁十**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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