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诉被告邹**、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123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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