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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责任公司与兰国华二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市**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489、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岳阳市**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兰**表示同意,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489、4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岳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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