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桑**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钟**在张家界**责任公司的股权15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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