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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桑植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桑**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以水电工程款的结算主体有误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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