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桑**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以水电工程款的结算主体有误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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