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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罗*、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罗*、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共计人民币3946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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