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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一初字第576号

审理经过

原告谢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9日育一男孩李X,2009年4月30日育一女孩李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感情一般。2011年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男孩李X由原告抚养,女孩李X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都是虚假,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孩归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李X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谢XX于2006年10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李X,该小孩在金石桥镇晓阳溪读幼儿园,现随原告谢XX父亲生活,原告谢XX于2009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X,该小孩现随被告李X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1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4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另查明,原告谢XX的嫁妆有高柜三套、矮柜三套、TCL25英寸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一张、木沙发一套、桌子两套、液化气炊具一套、被子四套。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谢XX与被告李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XX自愿将嫁妆留给小孩李X所有;

三、婚*男孩李X由被告李X抚养成人,婚*女孩李X由原

告谢XX抚养成人,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费用;

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原告谢XX与被告

李X平均分割,原告谢XX自愿将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赠送给被告李X所有;

五、双方其他另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谢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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