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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李享粮、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傅**、张*、李**、李*乙与被上诉人韦**、一审被告桂林市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司)、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桂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及其与傅**、张*、李**、李*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一审被告和**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人保桂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享粮、傅**、张*、李**、李*乙已预交),由本院向上诉人李享粮、傅**、张*、李**、李*乙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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