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金**限公司与长沙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望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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