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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某某青少年服务中心诉被告包某某、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服务中心诉被告包某某、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省某某青少年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服务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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