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长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4元,减半收取4642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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