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发**限公司诉被告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发**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沅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三*、原审被告田**、沅江市草**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双**备有限公司与益阳**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与秦日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株洲振**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45号朱凯诉民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政判决书
2015沅行初字50号仇*贤诉民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政判决书
2015沅行初字37号彭**诉民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