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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发**限公司诉被告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发**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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