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振**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振**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振**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