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秦日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秦日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中,开庭传票确定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于**二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超在本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签收。但至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33分,原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证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具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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